问
答
一、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(转入杭州)
申请条件
本省户籍且在杭就业参保的人员;
需办理归集的本地户籍人员;
外省户籍已在杭就业参保,且在杭首次缴费时男未满50周岁,女未满40周岁;
在杭州正常缴费已满10年(一般账户),在外地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,需办理归集的外省户籍人员;
参保人员经县以上党委组织部门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,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。
二、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(转出杭州)
申请条件
由个人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或“掌上12333”手机APP自行办理;
原养老保险关系已停保且养老保险缴费无欠款,原参加农民工双低养老保险的已办理缴费补足。
三、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流程
参保人员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业务的,登陆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门户(网站地址:http://si.12333.gov.cn)或“掌上12333”手机APP进行申请。跨省转移接续业务需通过平台系统信息交换,不再邮寄纸质表单。
温馨提醒
四、跨省流动工作是否
必须马上转移养老保险关系?
无论您曾在不同省份城市缴纳养老保险,在办理退休手续前可以把各地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归集到一个地方,这样就可以累计计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,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,领取基本养老金。
因此,在待遇领取地确定前,无需频繁办理转移手续!建议根据自身实际情况,决定何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,在基本养老金待遇领取地确定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即可。
所谓“跨省流动就业人员”,就是指先后在多个省、自治区或直辖市参保的跨省工作者。
对于这类人的待遇地,有4种情况,遵循以下原则:
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,则户籍地为待遇领取地。
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,且其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的,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。
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,且其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,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,则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的原参保地为待遇领取地。
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,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,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,则户籍地为待遇领取地。
如按上述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为浙江省的,再以省内最后参保的地市作为省内待遇领取地。
如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,在待遇领取地,继续缴费至满15年。
来源:杭州社保